刘连伟律师亲办案例
交通肇事逃逸案,保险公司有责
来源:刘连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8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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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012年2月12日,周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55***的面包车在转弯的时候,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,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,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和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。交警部门在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周某的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,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张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因素,承担次要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 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,周某与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,周某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万元。周某有投保交强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,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。保险公司以周某违反交通肇事逃逸罪拒绝理赔,周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

        庭审中,保险公司辩称,原告周某肇事逃逸,根据交强险条例及相关规定,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认为:保险公司和周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。在保险合同期限内,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履行保险义务,原告周某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受害人死亡,且原告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13万元,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,向投保人支付合理的赔付款项。保险公司应理赔原告赔偿款项为:102297.15元,原告赔偿多出部分是自愿行为,故法院驳回原告追回赔偿金多出部分的诉讼请求。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,并没有约定肇事逃逸,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。故其辩称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,对此,本院不予支持。

        法院判决: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周某保险赔偿金102297.15元,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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