车辆限高损坏交通设施,致使1人死亡,事故人赔偿90余万元
来源:刘连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8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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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详情:
2011年8月3日,肇事人张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装载物超出车辆限定高度后,行驶至某公路的限高杆下,由于载物过高,限高杆被碰撞致使脱落。从事故现场路过的陈某和其8岁的女儿被限高杆砸伤,女孩因头部受重创,在送往医院急救后,因抢救无效死亡。
事故发生后,张某主动向交警部门报案,并叙述事故的全过程。交警部门根据张某的叙述和事故现场的调查,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认定张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超载导致限高杆被撞倒,致使一名受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,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事故后,经过交警人员的调解,双方达成赔偿协议,张某赔偿受害人家属90余万元,已支付,双方签订民事调解协议书。
人民检察院想法院提出诉讼,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,要求对其进行处罚。
法院在审理后认为,被告张某超载行为破坏道路公共设施,造成受害人受伤,并致使1人死亡,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。鉴于在事故后,被告张某主动报案,构成自首情节,在事故后,被告主动认错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,具有悔罪表现,故法院可依法从轻处罚。法院判定,被告张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,判处1年有期徒刑和1年缓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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